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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沈阳农业大学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沈阳农业大学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沈农大组字〔2018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校党建重点任务,强化党对二级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晰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及《沈阳农业大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方案》(沈农大党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应当由二级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替代。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实践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分析研究党支部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研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研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析研判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形势,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

(五)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加强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对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进行处置处理,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等事项。

(七)研究讨论职权范围内干部(含二级学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的培养、推荐、遴选和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工作。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教师入职、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惩等重大问题。

(九)研究讨论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十)研究讨论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研究讨论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研究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十二)研究讨论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与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书记、副书记与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形成文字材料的,应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并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熟悉材料,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一般不作讨论和研究。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五章 会议讨论和决策原则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应坚持一题一议、分题讨论、逐项表决。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按议程逐项汇报说明议题内容,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详实准确,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对不同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记录清楚。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专职副书记或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学校党委汇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设有关单位。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凡属应由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没有正式对外公布之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