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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沈阳农业大学资助总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奖学金为主体的奖、缓、免、贷、助、补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资助体系。

第三条 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个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落实各项资助措施,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沈阳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即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如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负责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23]221号)等文件要求。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今后所有的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